日前,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出台《关于做好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简称《意见》),为农民工工资加上三道“保险杠”,施工企业、项目建设单位、主管部门均承担相应责任。
《意见》提出,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要建立“施工企业负责、项目建设单位督办、主管部门监管”的保障机制。施工企业负主体责任,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,施工企业因转包、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并承担全部责任;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督办责任,项目办主任为第一督办人,因招用无资质队伍、肢解发包、违法分包等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;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责任,要依法进行建设市场的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。
《意见》还完善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、银行直付工资发放管理制度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,建立预防拖欠责任制和工地劳动监察室。
此外,甘肃省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考核评价,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企业,降低一个信用评价等级,取消评优资格。